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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博论坛|专题4  王利明、王锡锌、周汉华、张新宝、申卫星、龙卫球等@个人信息保护

赛博论坛|专题4 

王利明、王锡锌、周汉华、张新宝、申卫星、龙卫球等@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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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

王锡锌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所负有的保护义务,该义务对应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不是"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私权客体的权利保护模式,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局限;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框架建构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意味着国家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支援个人对抗个人信息处理中尊严减损的风险。基于控制"数据权力"这一侵害风险源的需要,国家一方面应避免过度侵入个人信息领域;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侵害防止义务的体系化,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生态。

关键词: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工具性权利;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法学. 2021,(01)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

2

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控制者对于个人信息有很强的利用激励而缺乏同等程度的保护激励。如果法律规则只是简单施加各种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势必因为激励不相容影响有效实施。尽管立法模式不同,不论欧盟还是美国,近年来都在探索建立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体系。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存在法律要求与信息控制者内部治理机制脱节、刑法制裁与其他法律手段脱节、责任规范与行为规范脱节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培育信息控制者内部治理机制为目标,以构筑有效的外部执法威慑为保障,促使信息控制者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确认信息主体在公法上的个人信息控制权,不能也不应该回避基本权利话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先从信息安全风险管理角度切入,由易到难,循序渐进,推动激励相容机制实现。

关键词:激励相容;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控制权;信息安全风险;大数据时代

法学研究. 2018,40(02)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

3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质究竟是权利还是权益,民事立法中产生了很多争论。争议的根源在于将人格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这两项根本不同的制度强行并列,并试图以传统民事权利话语体系来界定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难免出现各种矛盾。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的一项全新挑战,个人信息控制权是需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一项新型公法权利。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隐私权;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控制权

法商研究. 2020,37(03)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

4

平行还是交叉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民法总则》制定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关系的处理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平行适用、互不交叉,二是梯度递进,给予个人信息更高程度的保护。人格权编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列到一起,引入交叉适用的模式,引发不少问题,包括重置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将隐私权保护逻辑套用到个人信息保护等。坚持平行适用,立足于整体制度设计,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使不同机制分别发挥各自作用,有利于形成公私法合力的多元治理结构。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平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格权编

中外法学. 2021,33(05)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平行还是交叉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

5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

现代法学. 2013,35(04)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6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关键词: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益;权利

法学论坛. 2018,33(01)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7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摘要: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当前的主流观点采个体主义的立场,将个人信息视为私权的客体,以域外经验为证,认为私法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相关隐私权益。实际上,域外的相关法律并未承认个人信息权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以私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也常遇到困难。对隐私权益必须进行场景化的理解,个人信息流通具有公共性价值。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防范相关风险,促进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的合理流通。宜通过"消费者法化",重新激发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活力;同时,采取公法框架进行风险规制,保护个人信息。

关键词:隐私权益;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消费者保护;风险规制

法学研究. 2018,40(06)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8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对个人信息应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并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只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的认定、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编;隐私权

中国法学.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9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绝对"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中,尽管这组利益关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超然利益关系的治理者出现,它同时也是最大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者。更重要的是,信息业者作为独立的主体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衡量更多的利益关系。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利益衡量;“两头强化,三方平衡”

中国法学. 2015,(03)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10

从公民身份到信息身份:隐私功能的理论重述与制度安排

郭旨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

摘要:

       跳出特定国家的特定阶段,在更绵长的法律文明场景中研究隐私的内涵与嵌入其中的主体身份,可以理解隐私的复杂结构和功能寓意。隐私非私。国家、社区通过隐私观念和制度来塑造成员身份,而个人通过隐私来形成自我的观念与身份。隐私的范围与内容的拓展允许并激发人们发展其成员身份平等、正义和自主的内涵。作为把主体身份的基本信念予以制度化的一个手段和载体,隐私随着信息技术与管控制度的变化而发展。数字化信息时代的隐私功能从公民身份发展到信息身份。这种新的隐私内涵与功能面临着传统的和新型的"利维坦"的双层威胁,应当探讨在信息环境下维护信息隐私及其身份功能的原则性框架,即技术控制的双向并进性质。该性质决定了应从技术规制的角度平衡和协调信息隐私格局中的各方权能。

关键词:隐私功能;公民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技术;双向控制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26(05)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从公民身份到信息身份:隐私功能的理论重述与制度安排》

11

数字时代的身份构建及其法律保障: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的思考

陆青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个人信息本身,而是个人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身份建构的自主性和完整性。通过历史梳理可以发现,人格权的发展过程,其实也是个人身份权益不断得到法律彰显的过程。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特质,其实在于将对"作为结果的个人身份保护"转向了"作为生成过程的个人身份保护"。个人身份权益尤其是动态身份权益(也即个人的社会镜像)的保护,并不能为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具体人格权保护所涵盖。在身份建构的视域下,个人信息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有重新梳理和解释的必要。人类进入到数字时代后,面对个体自我的数字化呈现可能带来的身份危机,以数字身份为中心重新建构人际关系调整秩序,或许是未来法治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身份建构;个人信息;数字身份;隐私权

法学研究. 2021,43(05)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数字时代的身份构建及其法律保障: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的思考》

12

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

       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保护;隐私保护;个人信息社会控制

法学研究. 2018,40(03)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13

论个人信息权的构建及其体系化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通过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可以消除信息利用的"丛林法则"和"公地悲剧",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增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管治,在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加周延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促进信息的利用和融合,实现信息之为信息的本质。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框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客体、效力、行使条件、救济手段,从而形成了以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权、获取权、异议更正权、拒绝权、删除权等为权能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成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化;权能;体系化

比较法研究. 2021,(05)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论个人信息权的构建及其体系化》

14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法定位与保护功能——基于新法体系形成及其展开的分析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的体系形成基础与主要诉求。一个是将该法作为与刑民基本法具有并存交叉地位的领域基本法而设计的基础视角。由此入手可正确理解其作为新兴领域基本法的规范意义及与相关基本法特别是《民法典》的适用关系。另一个是为实现保护功能而预设的基础视角。数字化背景下兴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不能简单通过既有部门法路径加以因应,需要建立更加复杂的超越自主管理的多元治理保护系统,尤其需要针对自主管理失灵进行体系改进和提升,包括加强和完善具体行为治理规范,在必要范围内引入有强度的积极管理和严厉的特殊法律责任等外部治理新机制。通过上述双重视角,才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这部新法的基础意义和独特作用,确保在该法的实施和解释中把握住其内核和精髓。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双重基础;基本法;保护功能;自主管理

现代法学. 2021,43(05)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法定位与保护功能——基于新法体系形成及其展开的分析》

15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目标与归责机制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为避免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目标设定上出现认知偏差,有必要结合外部观察视角,考察网络社会的到来究竟产生何种客观需求,从而对法律系统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期待。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摧毁了先前私域与公域之间的物理性边界,由此面临如何重建二者之间界线的时代命题。匿名性是作为公域与私域之间的新的分界线而存在,保护个体的匿名性因而在政治与社会秩序层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目标,宜界定为通过保障个体的匿名性存在而确保私域与公域之间的界分。为实现前述目标,法律中既有的风险分配与归责机制需作相应调整。为解决风险分配中的结构性不公平,在归责机制的构建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理念,并实现三大转变;以此对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在取得重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反思之处。与此相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需要立足于个人的匿名性存在来解读,其内容具有一体两面性:在个体权利层面,是要保障具体个人的与匿名性存在相关的权益;在社会权利层面,旨在确保匿名性所代表的将私域与公域相区分的政治社会秩序安排。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匿名性;私域自主;归责机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政法论坛. 2021,39(06)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目标与归责机制》

16

个人信息隐私利益与自决利益的权利实现路径

商希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个人信息人格权益的完整保护路径为:对于隐私利益,由侵权责任制度提供法律保护;对于自决利益,信息主体可通过行使自决权在"数据隐私"与"数字便利"间做出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法律模式。相对于人格权利益,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主要由数据生产者实现,而如何界定非个人数据决定了个人处分权能的行使空间与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目前立法关于"关联性"与"识别性"的定性实则采取了技术标准,因此被合规化处理的个人数据所衍生的经济利益属于数据生产者,排斥信息主体的直接权益主张。

关键词:数据隐私;信息自决;处分协议;非个人数据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个人信息隐私利益与自决利益的权利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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